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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規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等有關規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規范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計劃(以下簡稱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勵本市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實現以技術改造引領智能化轉型,助力深圳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產業政策目標,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項目扶持計劃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為落實《若干措施》“以技術改造引領智能化轉型”措施,專項設立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對本市企業(以下稱項目實施單位)實施的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稱資助項目),予以專項資金資助的制度性專項計劃。
本操作規程所稱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實現擴大產能規模、提升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促進技術裝備和產品更新換代、保障安全生產,以及向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轉型,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術對現有生產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生產經營管理領域進行改造提升的技術進步投資活動。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項目扶持計劃,制定項目扶持計劃《申請指南》和對資助項目實行審查與核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應遵循職責明確、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績效明顯的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征求意見、社會公示、部門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閉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條 本操作規程對資助項目的資助方式為事后資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規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額,對項目實施單位已實施完畢、且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條件的資助項目所實際發生的投資建設費用,予以無償資助。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強化項目扶持計劃組織實施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對列入項目資助計劃的資助項目,實行客觀定性、量化評價的審核核準制。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和發布項目扶持計劃的《申請指南》,組織資助項目的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專項審計、專家評審、征求意見、擬定項目資助計劃、社會公示及申訴處理、下達項目資助計劃,辦理項目資助資金撥付以及涉及本項目扶持計劃的后續管理工作;協助市財政部門開展項目扶持計劃的重點績效評價,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扶持計劃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提示警示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申請指南》等文件要求申請專項資金資助,按時提交審核材料,對所提交資助項目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配合完成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等資助項目審核工作,按要求開展資助項目的績效自評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在確保審核工作質量前提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有關資助項目審核工作環節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以及專業化工作。
第三章 資助的項目類別、費用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項目扶持計劃僅對符合本操作規程所指技術改造項目類別的資助項目予以資助。根據資助項目的改造目標和資金來源不同等情形,分設智能化改造項目、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和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
第九條 資助項目的類別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實施的采用智能化技術與裝備,利用5G、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對包括產品設計、技術開發、生產工序、加工制造、倉儲配送、售后服務等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改造,以實現企業內外部資源智能化管理運用,建成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為目標的技術改造項目。
項目實施單位實施的智能化改造項目,可以是依本項所述,或數字化、或網絡化、或智能化為階段目標的改造項目,也可以是將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融合一體的改造項目。
(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實施的以實現擴大產能規模、提高生產效率、質量提升、產品更新換代以及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提高安全生產防范能力為目標,采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設備,淘汰老舊設備的技術改造項目。
(三)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前兩項所列的技術改造項目,其資金籌措主要采用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方式的融資項目。本項所述融資租賃方式,僅限生產設備直接租賃的業務模式。
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應當與本條前兩項所列的技術改造項目相互對應,疊加申報。
第十條 資助的費用范圍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項目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的資助費用范圍如下:
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上述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總投資建設費用,包括技術設備與工器具、安裝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以及與資助項目有關的配套軟件、設備檢測維護、智能化集成、生產技術和生產工藝的研發外包服務、評估認證等其他相關費用。
本操作規程所指建設費用,均為扣除可抵扣稅款的實際發生的建設費用。
(二)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的資助費用范圍如下:
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本操作規程第九條第一、二項所列資助項目,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資助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或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置生產設備所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或設備租賃利息。
第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主要包括:
(一)技術設備與工器具費用: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自制或購置用于產品設計研發、生產、檢測,且達到固定資產統計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和改造費用,以及支持設備運行的軟件系統等生產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安裝工程費用: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安裝資助項目各種生產設備、裝置實際發生的建設費用。主要包括維系設備運行的動力、傳動設施的安裝工程,附屬于設備的管線敷設、工作臺、梯子、護欄等裝配工程;
(三)建筑工程費用: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滿足生產設備運行需要而實施的有關生產環境的工程建設費用。主要包括與生產設備加工制造場所相對應的廠房、倉庫等建筑物進行改造的建設費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預算內的消防、環保、衛生、通風、照明等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列入建筑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排水等管道)、電力、電纜導線的敷設工程等建設費用。
第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一)配套軟件費用:項目實施單位為保障設備運行配套購置的,且不可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的操控、管理軟件系統費用;
(二)檢測維護費用:項目實施單位委托第三方開展的設備運行維護、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
(三)智能化集成費用: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設計、咨詢、安裝、集成、5G網絡環境建設及5G網絡資源使用費等費用;
(四)研發外包服務費用: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委托第三方開展的生產技術和工藝的研發服務費用;
(五)評估認證費用: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智能化改造項目實際發生的企業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級評估認證費用。
第十三條 智能化改造項目的資助標準為:實施資助項目后,根據項目實施單位智能制造能力所達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評價等級,實行分級資助:
(一)評價等級達到四級及以上的,按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總投資建設費用的20%給予資助;
(二)評價等級達到三級的,按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總投資建設費用的16%給予資助;
(三)評價等級達到二級的,按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總投資建設費用的12%給予資助。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等級的資助金額上限均為5000萬元。其中,納入資助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占資助項目總投資建設費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術設備與工器具費用占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四條 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的資助標準為:按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總投資建設費用的1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上限為5000萬元。其中,納入資助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占資助項目總投資建設費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術設備與工器具費用占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五條 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的資助標準為:對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本操作規程第九條第一、二項所列資助項目,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或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置生產設備所實際發生的利息,按不超過已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或設備租賃利息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貼息;同一筆銀行貸款或設備租賃費用只能享受一次貼息,最長貼息期限3年。
第十六條 本操作規程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所列資助標準,均為最高資助標準。具體組織實施本項目扶持計劃時,可根據本項目扶持計劃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和資助項目實際數量作相應調整。
第四章 資助項目的條件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的條件由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組成。資助項目除必須符合所列各項基本條件外,還必須符合資助項目相對應的各項專項條件。如經審核確認,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條件或專項條件之一的,應取消其資助項目資格。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企業;
(二)項目實施單位成立運行3年及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規范的財務會計和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三)資助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內,所屬產業不屬于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的“禁止發展類”和“限制發展類”,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四)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本操作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資助費用范圍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達500萬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備案,且已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五)資助項目的建設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新注冊企業2年內發生的購置生產設備等費用視同為初始投資,不得納入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范圍),具體實施的起止時間符合《申請指南》的規定,且已實施完畢、通過竣工驗收,投資建設費用也已支付完畢;
(六)資助項目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九條所列技術改造項目類別,富于專業化和具有完整的獨立性與系統性。
項目實施單位可以在當年度同時申請兩個及以上的資助項目,但所申請的兩個及以上的資助項目,在改造目標、建設內容、實施費用,以及時間、場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與重復情形。嚴禁將本屬同一類別的資助項目刻意分拆、虛假包裝成兩個及以上項目;
(七)資助項目不存在向市有關產業部門相關項目扶持計劃多頭或重復申報情形;不存在將已經納入市有關產業部門相關扶持計劃資助的有關投資建設費用,再次重復納為本操作規程所列資助項目的投資建設費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關產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項目及獲得其他部門獎勵的項目除外;
(八)項目實施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資助項目的專項條件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項目的專項條件:項目實施單位經實施資助項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級,達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級及以上等級。
(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項目的專項條件:項目實施單位經實施資助項目,其產能規模、新產品銷售額、產品質量、生產效率、人均勞動生產率等主要經濟指標,較資助項目實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產隱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產防范能力顯著提升。
本項所述新產品銷售額,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經實施以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為目標的資助項目,首次生產制造該新產品實現的銷售額。
(三)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的專項條件如下:
1.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本操作規程第九條第一、二項所列技術改造項目,已與在深銀行機構或有資質的在深融資租賃機構簽訂貸款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取得銀行貸款或租賃設備且已實際支付了全額利息;
2.資助項目應與項目實施單位實施的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技術改造項目同時疊加申請。如因實際發生的利息存在滯后支付情形,資助項目與其相對應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申請時間間隔最多不超過1年,且相對應的技術改造項目已實際獲得本操作規程項下資助;
3.項目實施單位與在深銀行機構或有資質的在深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均應明確本合同貸款或租賃的設備用途為相對應的具體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且該技術改造項目的具體名稱應與項目實施單位相對應申請的技術改造項目名稱相一致;
4.資助項目的銀行貸款額或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生產設備的對價金額,不超過資助項目相對應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的70%。
第五章 資助項目的審核材料
第二十條 根據本操作規程第四章規定的資助項目的資助條件,資助項目的審核材料由共性審核材料和不同項目類別相對應的專項審核材料組成。
第二十一條 資助項目的共性審核材料:
(一)《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計劃申請書》(以下稱《資助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單位營業執照;公司因分立而設立的,還應提供分立前后對應公司的注冊登記證照及佐證材料或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佐證材料(復印件;營業執照屬新版本“三證合一”證照且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資助項目的立項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竣工驗收報告(總結報告)等材料;
(四)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有關合同清單(包括各類設備購置和工程建設合同,設備交付憑證、交貨單、送貨單、驗收單任選其一);
(五)資助項目實際發生的建設費用支出明細及其所對應的票據清單(包括增值稅發票,進口設備報關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銀行支付憑證;發票或報關單及付款的實際發生日期原則上均應當在資助項目的建設期內);
(六)資助項目的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表(備案表已關聯電子證照無需提交)及納統統計報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206表);
(七)資助項目實施年度期間內,項目實施單位的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復印件);
(八)項目實施單位實施資助項目的資金來源說明、實施效益情況說明及其佐證材料;
(九)深圳信用網(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詢下載的信用報告。
第二十二條 資助項目的專項審核材料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項目的專項審核材料
1.金磚國家未來網絡研究院(中國·深圳)出具的或在中國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評估評價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3mep.cn)公開發布的,處于有效期內的二級及以上等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證書;
2.資助項目實施后項目實施單位實現智能制造的成效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
(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的專項審核材料
根據項目實施單位所實施資助項目的改造目標,相應提供經實施資助項目后形成或達到的產能規模、新產品銷售額、產品質量、生產效率、人均勞動生產率、就業人員等方面有所提高,以及安全隱患消除、安全生產防范能力提升、安全生產設施建設與配置標準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的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
(三)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的專項審核材料
1.項目實施單位為實施資助項目與在深銀行機構或與有資質的在深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
2.項目實施單位已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明細清單及相對應的付款憑證等的票據清單,或列明有本金及利息金額的設備租賃還款明細表及所對應的銀行付款憑證等票據清單(如設備租賃合同沒有列明本金及利息具體金額的,則需另行提供融資租賃機構蓋章確認的列明本金及利息具體金額的還款明細表);
3.項目實施單位實際已獲與資助項目相對應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通知文件(資助項目與相對應的技術改造項目同時疊加申報的無須提供)。
第六章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分組織申請與受理、審核與核準兩大審核環節。
第二十四條 組織申請與預審受理的工作程序與內容如下:
(一)組織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的《申請指南》,并在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統一信息平臺發布;《申請指南》應明確資助項目的類別與資助的費用范圍、實施起止期限、資助條件與標準、受理時間、審核材料要求和審核程序等內容。
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申請指南》的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寫《資助項目申請書》和提交相關審核材料。
(二)形式預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申請指南》的相關規定,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資助項目申請書》以及相關審核材料進行材料齊全性和內容合規性的形式預審,并作出形式預審意見;對材料齊全性或內容合規性存在問題的審核材料,應向項目實施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或修改意見以及再次提交的時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資助項目通過在線預審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線打印《資助項目申請書》等相關紙質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辦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應根據《申請指南》的規定,對資助項目審核材料作齊全性驗收。對紙質審核材料符合齊全性規定的資助項目,予以受理;對紙質審核材料齊全性存在問題的資助項目,應向項目實施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以及再次提交完備資助項目審核材料的時限要求。
第二十五條 審核與核準的工作程序與內容如下:
(一)形式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本操作規程第五章規定,對資助項目審核材料實行齊全性、有效性與合規性的形式審查,并作出審查意見。
對形式審查不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終止審核核準程序。
(二)專項審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經政府采購服務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資助項目的類別、資助的費用范圍以及實際完成的投資建設費用等客觀、量化資助條件與指標數據的合規性情況,以及投資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現場盤點與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附加程序:專家評審。本附加專家評審程序,僅適用于對第十八條第六項所述,經專項審計仍難于客觀判定同一項目實施單位當年度同時申請的兩個及以上資助項目,是否存在建設內容和實施費用雷同與重復的情形。
本附加專家評審,原則由七名及以上具有與資助項目相匹配的專業技術和財務知識的高級職稱人員組成專家組,實行現場考察的評審方式,依據專家評審有關規定,僅對資助項目是否存在建設內容和實施費用雷同與重復作出審定意見。
對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結果不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終止審核核準程序。
(三)征求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的資助項目,依據本操作規程第四章的規定,就項目實施單位及其資助項目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否存在重復申請資助等合規性事項,及其技術改造投資數據是否與市統計部門存在超出誤差范圍等情況,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對征求意見反饋不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終止審核核準程序。
(四)制定資助計劃。對通過上述審核程序的資助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操作規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資助項目的資助標準、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以及專項審計報告審定的資助項目實際投資建設費用情況,擬定資助項目及其資助金額,擬定當年度項目資助計劃。
(五)社會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項目資助計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在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實施單位、資助項目名稱和擬資助金額。
公示期間,包括項目實施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資助計劃存在異議的,均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采取重啟相關審核程序在內的各種方式,對存在異議問題的資助項目展開復審與調查核實,作出復審與調查核實的終審意見,并反饋給提出異議以及被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六)下達項目資助計劃與撥付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撥付資金前,發現下列情形,可以撤銷資助項目和終止資助資金撥付。
(一)項目實施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項目實施單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且有可能危及財政專項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的;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為項目實施單位不再具備資助條件。
第七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扶持計劃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項目扶持計劃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扶持計劃后續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嚴格按本操作規程明確的資助項目的類別、資助的費用范圍與標準以及資助的條件、審核材料等規定,制定項目扶持計劃年度《申請指南》,并按本操作規程明確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資助項目不符合本操作規程所列各有關規定,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項目扶持計劃資助資金的,或項目實施單位存在自獲得本項目扶持計劃專項資金資助之日起的2年內,將相關設備及工器具轉讓或轉移至深圳市外情形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撤銷資助項目,向項目實施單位追繳已取得的全額資助資金及其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三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項目實施單位以及為項目扶持計劃提供事務性、輔助性、專業化工作的第三方機構的各相關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項目扶持計劃的申請受理與審查核準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違法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專項資金,造成的專項資金損失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肅處理,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所述《資助項目申請書》等相關表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